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796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文明示,除校園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緊急災害應變或其他急迫事項外,教學業務及親師溝通應儘量於上班時間辦理,並應建立適當聯繫時段、緊急事件處理及非上班時間出勤之補償機制。
三、
請貴校將前揭函文公告並轉知全體教職員工,並向家長妥為說明親師聯繫原則;另建請與校內教師會、工會或教師代表共同研議聯繫時段、回覆原則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非緊急訊息得於次一上班時間回覆,不宜要求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持續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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