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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9-18 | 點閱數: 40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796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文明示,除校園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緊急災害應變或其他急迫事項外,教學業務及親師溝通應儘量於上班時間辦理,並應建立適當聯繫時段、緊急事件處理及非上班時間出勤之補償機制。
三、 請貴校將前揭函文公告並轉知全體教職員工,並向家長妥為說明親師聯繫原則;另建請與校內教師會、工會或教師代表共同研議聯繫時段、回覆原則及緊急事件處理流程。非緊急訊息得於次一上班時間回覆,不宜要求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持續待命,亦不宜因未即時回覆而給予不利評價。
四、 建請貴校建立教師非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之工作紀錄、加班審認及補償程序,並將電話、通訊軟體等遠距處理公務之實際工作情形納入審認;本函副本抄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建請就相關事項提供一致性處理原則,以利各校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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