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三、
請貴單位協助於所屬辦公場所、電子看板、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刊登加熱菸危害宣導海報(如說明四),並於跑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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