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說明段二略以,「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 4 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 7 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先予敘明。
二、教師之平時考核,主管機關或學校審究懲處對象之行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並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 就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均予斟酌判斷。考核會就事實認定結果與情節,依考核辦法該當適用懲處條目,以旨揭第8目之適用為例,洵屬應以涵攝行為要件為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違法處罰學生等行為經事實認定,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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