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4 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 條、第9條,暨教育部115年1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0133066 號書函辦理。
二、查前開辦法修正後,公私立學校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已得「以日為單位」彈性申請(每次以日為單位,合併以 30 日為限)。惟實務執行涉及保險津貼與退休金繳付,亟待釐清下列作業標準:
(一)公保育嬰津貼核發: 現行公保津貼多以「月」為計給單位,針對按日申請者,其津貼發放是否逕按「實際留停天數/30」比例折算?抑或設有最低天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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