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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4-02-02 | 點閱數: 331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112學年度國民小學辦理職業試探講座暨社區產業參訪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計畫目的係為協助學生試探性向、培養興趣及輔導學生進行適性生涯規劃,學校應依教育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表1)」所列15職群與主題,妥善規劃相關活動內容,與本計畫目的無關者(如辦理環境教育、海洋教育、科技教育等)不予補助。 三、 本案實施方式及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4-02-02 | 點閱數: 377
說明: 為增進國民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提供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以及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龍興國中職探中心規劃期中免費體驗課程,於2/17日(星期六)上午九時開放報名。
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34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81176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校園發生族群歧視事件,並期共同營造相互理解、平等對待、尊重多元之校園學習環境,請落實以下事項,強化尊重多元族群文化理念: (一) 依教育部112年5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9335號函略以,各校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師資或種子師資人員舉辦講習會及各種宣導,向機關內部人員進行ICERD及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346
酒醉上道,危險就到。 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新年歡喜走春去,遵守速限最放心。 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快車一時,後悔一世。 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交通安全要遵守,飆車喝酒不可有。 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寧可走遠路,也不闖馬路。 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行人過路口,請使用斑馬線。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開車要停讓,安全有保障。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路口停看聽,平安過路口。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長輩行動慢,請減速禮讓。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不老騎士們,騎車遠離大型車。 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405
一、 依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二、 有關113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公務機關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329
一、 依據交通部113年1月19日交路字第1135000953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校園交通安全教育推動,請貴校視學生實務需求,確實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課程實施。 三、 旨揭教材電子檔業上傳於「168交通安全入口網-教材文宣區」,提供貴校教學實務結合使用。
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440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06758號函辦理。 二、 為協助兒少及其家庭面對交通事故後之問題及穩定就學,靖娟基金會自110年開辦「兒少交通事故安心專案」,以經歷交通事故之兒少為核心,提供法律、醫療、心理、環境檢視與行政倡議之服務。 三、 案內靖娟基金會所提之服務資訊,請貴校透過集合、班(週)會、導師運用時間、公布欄、LED跑馬燈等方式進行宣導,以供有實需之家長及學生運用;倘就旨揭服務事項有相關問題,請依宣導單張內之聯絡資訊洽詢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教務處幹事 - 教務處 | 2024-01-31 | 點閱數: 359
一、 報名時程:113年1月22日(星期一)至2月15日(星期四)止,報名截止日後,若有剩餘名額,將開放追加報名至2月16日止。 二、 考試日期與項目: (一) 3月9日(星期六):聽讀電腦化適性測驗。 (二) 3月10日(星期日): 1、 口語測驗:入門基礎級、進階高階級。 2、 寫作測驗:入門基礎級、進階高...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30 | 點閱數: 766
詳細內容請參閱簡章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4-01-29 | 點閱數: 435
一、 依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二、 有關113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一)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公務機關次之。 (二)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三) 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四...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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