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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特教組長 - 輔導室 | 2024-08-28 | 點閱數: 20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2652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113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鑑定對象納入幼兒」、「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及「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
三、 為維護單側聽損學生學習權益,提供本案諮詢窗口聯絡資料,並加強宣導以下事項,請貴校(園)配合辦理:
(一) 請各校依學生之聽損情形安置適當的座位。
(二) 協助單側聽損學生所需之學習輔具借用,以改善學習情形及在校人際互動。
四、 另請貴校(園)參考「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如附件)相關規範,提供聽障學生或幼兒合宜適性之教學環境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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