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00225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
請學校於實施各類型榮譽競賽時,應採正向鼓勵,以達成教育及輔導目的進行規劃;另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且教師不宜公開批評指責個別學生之行為,應尊重學生人格發展權。
三、
學校訂定各類型榮譽競賽規定時,應採鼓勵及表揚性質,各項評分指標及流程應具備標準性、明確性及公平性;另如有涉及相關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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