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暨「特定人員評估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辦理。 |
| 二、 | 經查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或觀察生理或生活狀態,認有可疑為施用或持有毒品之情形,應簽請校長核定納入特定人員名冊。」;次查參考原則第二條第六項:「有吸菸(或施用電子煙)、喝酒、吃檳榔習慣者,是為需特別留意之行為樣態指標,需特別注意並列入特定人員名冊。」 |
| 三、 | 綜上,鑒於電子煙產品外型新穎,且容易被不肖份子利用,在其中添入毒品成分,各校應將攜帶或使用電子煙之行為視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並加強留意特定人員風險評估之其他指標,將此類學生列入藥物濫用高風險之特定人員名冊,以落實學生之輔導關懷並有效減少使用毒品黑數,積極落實學校防毒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