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受理本校教職員工(含工友及支領月退休金2萬5千元以下之公教人員)112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112年26,40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領取補助費〈目前金額為5,000 元〉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若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不在此限。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但行政院97 年6 月3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 號函修正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年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 合 高 中 班 級 之 職 業 類 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高職 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私 立 高 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十二、如有虛報冒領、重領教育補助費等情事者,本人應受法律之處分及繳回已領之補助費,並應放 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