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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4-03-06 | 點閱數: 194
一、 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 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 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 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二、 受理申請期間:
(一)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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