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0791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運用朝(週)會、班級導師時間或多元化宣導管道(例如班級社群媒體、公共電子看板、臉書粉專...等),提醒學生勿輕易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以及謹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例如網路購物、遊戲點數儲值及虛擬貨幣交易等),同時避免協助他人領取金錢,以防落入詐欺集團洗錢之陷阱。
三、
倘涉及洗錢行為,除違反洗錢防制法(刑責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更可能觸犯組織犯罪及詐欺等罪名,並需賠償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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