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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24 | 點閱數: 345

即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受本校教職員工(含工友及支月退休2萬5千元以下之公教人員)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補助費申請並請依下規定辦

一、公教人員子隨在台澎馬地區居住,就政府案之公私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教育補助。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子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工基本工資者11327,470元),以有職業得申請補助。

四、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公私中等以上學校之選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得申請子教育補助。但取優秀學生獎學、清寒獎學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在此限。又未具上開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額。

五、依「設籍臺灣門、馬祖地區之學生就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取補助費〈目前額為5,000 元〉者,得再請教育補助費,持原校繳回證明單據則在此限。

、公教人員請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級,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者,得請。但政院97 6 月30 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 號函修正之「子教育補助表」規定實施前,已依原規定請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得依規定修業限,繼續補助至應屆畢業級為止。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婚、分居者),其子教育補助應自協調由一方申得重覆申請。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職後3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公私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非綜  合  高  中  班  級  之  職  業   科者,其子教育補助應按公私高中高職 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公私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段者,子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私    高  職標準支給;一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大學、獨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教育補助按公私大學、獨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十二、如有虛報冒、重教育補助費等情事者,本人應受法之處分及繳回已之補助費,並應放 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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