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114年8月26日桃教特字第11400755261號函賡續辦理。 |
二、 | 因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自114年8月1日正式施行,及本市11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表件修正,請各校務必指派1名鑑定評估人員參加旨案計畫內必修課程,研習場次及時間如下: |
(一) | 114學年度鑑定評估人員鑑定工作研習(國小場):訂於114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下午4時10分,採線上研習方式辦理。 |
(二) | 114學年度鑑定評估人員鑑定工作研習(國中場):訂於114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下午4時10分,採線上研習方式辦理。 |
(三) | 114學年度鑑定評估人員鑑定工作實務研習(國小場):訂於115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下午4時10分,採線上研習方式辦理。 |
(四) | 114學年度鑑定評估人員鑑定工作實務研習(國中場):訂於115年6月5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下午4時10分,採線上研習方式辦理。。 |
三、 | 請貴校鑑定評估人員依據任教教育階段參加必修課程,參與人員請學校本權責於研習活動期間核予公(差)假登記,並得支領代課鐘點費,請貴校核實審核。 |
四、 | 前揭鐘點費均以節計,兼課、代課及輔導課不得支應,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校分基金─用人費用項下支應,若有不足再向本局辦理補助款申請作業。 |
五、 | 餘仍依本局前揭函示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