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所屬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落實教育中立原則並強化教師專業自主,請查照。
公告 2025-04-11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點閱數:102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908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貴校向所屬教師宣導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2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